释义 |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 1.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3.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4.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5.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6.保密义务和报告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