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辽宁省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管理规定 |
释义 | 辽宁省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1、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由市交警支队委托代办部分机动车牌证业务的机动车销售企业、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人是指与代办机构有劳动用工关系并受其指派,代表该机构具体从事机动车牌证代办业务的人员; 2、 具备条件的机动车销售企业、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经交警支队授权,可以申请代办部分机动车牌证业务。对外统一使用XXX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名称(开办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申请表下载)。 3、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实行等级考核制度。考核达标的,评定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登记服务站;不达标的,评定为等外登记服务站。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负责组织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级评定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