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擅自转租出租房屋; 2、擅自转让租赁房屋,转让他人或者转让使用; 3、擅自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