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解封需要什么手续呢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办事条件:在本市注册的,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 (二)需提供的材料: 1、人民法院查封:(1)工作证;(2)介绍信;(3)协助执行通知书; 2、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查封:(1)工作证;(2)介绍信;(3)公函。 (三)办理程序: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携带所需材料到中山北一路1101号1号楼2号、3号窗口办理。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所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手续,不得变更车辆现有财产权属状态。如果要解封车辆,需要被申请人履行判决或者提供其他担保。如果判决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可以到法院申请解除查封由法院下达解除裁定书后,拿着裁定书到车管所解封。车辆查封状态即为解除。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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