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条件是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委托及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1、一般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2、受送达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3、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 5、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二、不执行法律文书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开始方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