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产权有纠纷的房屋,一般情况下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有产权但尚未确定最后产权归属的房屋。对于此类房屋的征收,是指在征收公告公布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房屋的上述问题还未解决而房屋仍需征收。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同时明确补偿决定应当公平。 对于产权不明的房屋,政府部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进行征收,但也要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安置补偿。征收人在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时,既要保证征收工作的进度,又要兼顾实际产权人的合法利益。对于补偿对象不明确,征收部门也必须在房屋产权纠纷解决之后,及时对确定的产权人进行安置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2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26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