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 2、公墓选址不在本办法第五条禁止建造公墓区域内; 3、坚持公益性原则,严禁从事经营活动 4、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 5、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设施,这里的公墓设施包括所有安葬(放)骨灰或安葬遗体的公墓、骨灰塔陵园、地宫等; 6、公墓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主要指未按照公墓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 7、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墓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主要指已经审批的公墓在建设过程中,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规划及扩大用地面积; 8、除依法向逝者健在配偶等特殊人群预售预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并确保自用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出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这里的除外情形是指以自用为目的,逝者健在配偶生前购买合葬墓,高龄老人、危重病人等人群生前购买、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墓穴的情况; 9、建造、出售出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这里的超规定面积是指超出国家规定的骨灰单人或双人合葬墓不超过1平米、遗体单人和双人合葬墓分别不超过4平米和6平米的情况; 10、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墓穴墓位超标准收费,出售出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实施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 11、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出售出租墓穴,从事营利活动; 12、宗教活动场所与商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