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层民主协商形式有哪些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公共政策听证会。所谓听证,就是以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的制度。近年来,行政决策听证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都开始盛行。如浙江省,各级地方政府近年来在提出和实施一些事关民众生计的重要的公共决策,如水电、煤气的提价,城市规划等,都要举行相应的听证会,让各方的利益主体参与讨论,通过不同意见的对话和协商,达成妥协和共识。 (二)民主恳谈会。民主恳谈会是一种对话的形式,举办的主体是基层政府,参加的主体是公众及各阶层群众等利益群体。群众参加是自愿的,形式和内容多样。民主恳谈会起源于浙江省的温岭市。它“实际上是政府决策的公开听证会,官员和公民的平等对话会,也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协调沟通会”。民主恳谈会通常由乡(镇)、村或乡(镇)部门党组织主持,由广大的群体或相关的代表参与。 (三)公民评议会。首先出现于山东,接着出现在上海和杭州的公民评议会,给了普通群众一个评价地方干部业绩的机会,这些评价结果会对地方干部的职业生涯或奖金水平产生很大的影响。公民评议会一般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领导就地方领导的业绩作报告;第二阶段,市民提问题、评议报告、交换意见、并参与政策制度和领导业绩的讨论;第三阶段,市民填写评价表。评价结果会影响地方领导和干部的政治前途与奖金水平 (四)社区议事会和村民代表会。在乡村,行政村是村民行使社会功能、创造社会规范的最低一级行政区域;而在城市,社区是与行政村平级的组织,所以,社区议事会和村民代表会在实质上是同一性质的民主协商方式不同的名称。社区议事会的叫法不一,在有些地方被称为社区协商议事会。社区议事会和村民代表会的协商主题广泛,可以涉及到公共政策、社区战略计划、地方发展的优先顺序、卫生保健、邻里安全、基础设施投资及其他的多个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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