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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法对隐名股东没有规定
释义
    公司法对隐名股东没有规定公司法对隐名股东没有规定。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实际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的法律现象。其中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如果隐名投资人未直接以股东的名义行使权利的,则以显名投资人为股东。至于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的关系,则依一般民法原则解决。公司法律关系要求具有稳定性,若以隐名投资人为股东,则会导致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所形成的所有法律关系的效力被全盘否定,从而使与公司有关的法律关系变得不稳定。而且符合保护善意股东和第三人的需要。如果公司还有其他股东,则他们会善意地相信公司登记材料的显示投资人为出资人,则确定隐名投资人为股东会损害这些善意股东的合理信赖。
    一、如何认定隐名股东的身份?
    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
    二、隐名股东有哪些特征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如隐名股东并不包含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约定用下岗职工的名义对公司出资的人。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
    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隐名股东问题所涉及的实质是一种合同,二是隐名股东涉及的直接当事人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1)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经营事业的一方当事人。对于显名股东的资格要求,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关于公司投资主体的规定。如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港澳台同胞作为投资主体的限制性规定。从现有的审判案例来看,显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为公司;可以为单独的自然人,也可以为多个独立的自然人。
    (2)隐名股东是在隐名股东合同中,与显名股东相对应的实际出资方。从对现有案例的统计可见隐名股东资格不受过多限制,隐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可以是商人,也可以是非商人。
    隐名股东合同只能由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两方组成。但一个隐名股东投资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是数人。如数个隐名人作为一方共同地与一个显名营业人订立一个隐名股东投资合同;或数个显名营业人作为一方共同地与一个隐名投资人订立一个隐名股东合同。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显名股东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故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隐名股东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不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为成立要件,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则为合同的实际履行,故为诺成合同。对隐名股东合同,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以某种特定形式成立,故为不要式合同。
    5、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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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0:5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