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生效后修改条款是否有效? |
释义 | 合同生效后的修改行为无效,但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可以签订被协议,补充协议有效。合同变更必须在合同成立后、依照双方约定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定进行。若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况,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请求变更应在一年内提出,否则无效。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生效后修改条款的,修改的行为是无效的,但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能签订被协议,补充协议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 需注意的是,合同还未签订成立的时候,是没有变更合同之说,因为合同都还没有签订,修改并不会影响到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协商一致后再签订就可以了。 我们通常说的变更合同是指合同在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标的数量的增减、履行地点、时间等变化而导致合同内容发生改变。简单来说需要主要两个条件: 1、变更合同是在原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基础上,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未成立都不能称之为变更合同; 2、合同变更必须是依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是经过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定,意思是即使发现自己买的东西价格贵了好几倍,对合同约定的内容不满意,一般情况下也是不可以单方面变更的,只能去和对方的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者是依判决、裁定来变更。 所说的通过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定是针对以下几种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一方以欺诈的方式订立的合同 (四)一方以胁迫的手段的方式订立的合同 (五)一方以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后发现有五种情况之一的,不想解除合同又无法和对方协商变更的,可以直接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请求变更合同,当然,这种权利并不是一直享有的,不能说有利的时候就让合同继续履行,等到发现对本身无利的时候就请求变更,因此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的一年内请求变更才是有效的。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的修改行为无效,但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遵循诚信原则。合同生效后,若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未约定或不明确,可以协商补充;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可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变更必须在原有有效合同关系基础上,经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定。若发现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况,可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请求变更,但需在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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