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失效和要约取消的差异 |
释义 |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在时间和条件上有所区别。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撤销发生在要约已到达但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前。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受要约人需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准备工作。要正确记忆这两种情形及其条件。 法律分析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拓展延伸 要约失效与要约撤销的区别及影响 要约失效与要约撤销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和不同的影响。要约失效是指当要约条件未能满足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被接受时,要约自动失效。而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被接受之前,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撤销要约的行为。区别在于前者是自动失效,后者是主动撤销。影响方面,要约失效意味着要约双方不再有法律义务,不能再进行合同的形成;而要约撤销则是要约人取消了原本已存在的要约,另一方不再有接受的机会。因此,要约失效和要约撤销对于合同的成立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同的影响。 结语 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和不同的影响。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取消要约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失效是指要约条件未能满足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被接受时,要约自动失效。而要约撤销则是要约人在要约被接受之前,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撤销要约的行为。因此,要约失效和要约撤销对于合同的成立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同的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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