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修改后的文本如下:要约一经修改,原有条款即失效,应以新的要约为准。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产生法律效力。在未事先声明的情况下,要约人不得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将构成违反之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所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要约修改后,原来的条款无效,应以新的要约为准。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需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该内容由 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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