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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约修改与要约失效的时间限制
释义
    要约撤回晚于要约到达不产生法律效力,要约仍有效。受要约人拒绝要约需明确表示,否则需根据回复内容判断。若回复中提出条件且要约人不作答复,可视为拒绝要约。受要约人可撤回拒绝通知,但需在拒绝通知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法律分析
    一、要约撤回晚于要约到达如何处理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回晚于要约到达的,撤回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仍然是有效的。
    二、受要约人如何拒绝要约
    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受要约人的通知中,可能明确地说明拒绝要约,这当然没有疑问。但有的通知中,既没有说明接受要约,也没有明确拒绝要约,也没有明确提出反要约。这时,要根据该通知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搞清楚受要约人究竟是什么意思。比如,回复中仅仅是询问价格有没有降低的可能?是否能提前几天交货等,这种答复不足以证明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按照商事通则的解释,视为“默示拒绝”。商事通则对默示拒绝还举了一例说明:甲收到了乙发出的要约,其中规定该要约两周内是不可撤销的。甲通过邮件回复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条件,对此乙不予接受。尽管离期限届满还有几天时间,但甲可能不再承诺原来的要约,因为通过发出反要约,甲实际上默示地拒绝了原来的要约。
    也有这种情况,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但又反悔,这时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撤回拒绝的通知也应象撤回要约一样,必须在拒绝的通知到达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
    结语
    在要约撤回和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情况下,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否则撤回无效。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必须明确表达不同意签订合同,否则要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判断。如果受要约人提出条件但要约人未作答复,可视为默示拒绝。受要约人可以撤回拒绝通知,但必须在拒绝通知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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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5:2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