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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牌号夫妻之间能过户吗?
释义
    夫妻之间车牌号是不可以过户的,但是可以进行变更,变更的话也相当是夫妻之间过户。假如是丈夫想要将车牌过户给妻子,可以先将车辆更名给妻子,妻子名下就有两台车了,妻子将名下的车牌进行互换,再将互换后的车辆重新变更到丈夫的名下,这样就完成夫妻之间车牌的互换了。这样丈夫再处置车辆时,就能保留原来的车牌了,需要注意的是,一个机动车一年之只能办理一次变更手续。
    夫妻之间车牌号的变更流程,在经过车管所核实后,夫妻双方需要携带身份证明、结婚证和户口本、机动车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到车管所,办理车辆的夫妻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车牌属于国家共有财产,它并不属于任何个人或者集体,车主对车牌只有使用权并没有拥有权,因此并不能随车过户。也就是说,即使车牌号过户到其他车辆上,半年内车牌号仍归原车主所有,半年后该车牌将进入号牌资源库。
    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或是注销登记时,过户必须换号,只有小货车等货运使用性质的车辆可保留原号。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车牌,指车辆号牌,是两面分别悬挂在车子前后的板材,通常使用的材质是铝、塑料或贴纸,在板上会显示有关车子的登记号码、登记地区或其他的基本资料。车牌是对各车的编号,其主要作用是通过车牌可以知道车所属省、市、县,车管所根据车牌可以查到车的主人。
    详细的车辆过户流程如下:
    1、领填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表一份;
    2、加盖与原注册登记相同的印章,私车须交验车主身份证;
    3、到交警支队车管科,登记受理岗交验经办人审核;
    4、符合过户条件的车辆,送机动车检验岗检验认定;
    5、检验合格后,本县市过户或变更的,直接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交费;
    6、交易税由旧机动车交易管理中心开出,按车辆估价的1.48%收税。
    车牌过户所需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本市居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在本市暂住的居民除身份证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证明(如过户发票等);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当场办理);
    7、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8、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当场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后换发新号牌。
    车辆过户的必要性:
    车辆过户就是把车辆所属人的名称变更。也是买二手车中除了要看好车况,剩下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办理过户手续了,而有些不懂车的朋友们为了节省费用忽略过户环节,运气好的车不出什么意外还好,要是运气不好,出点什么事故被警察叔叔抓到就麻烦了,罚款另算,关键车辆出险保险公司不会赔,不管多大损失都得自己承担,正是贪小便宜吃大亏。
    办理二手车过户可以从法律上完成车辆所有权的转移,保障车辆来源的合法性,如避免买到走私车和盗抢车等,同时明确了买卖双方与车辆相关的责任划分,如债务纠纷、交通违法等,确保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口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细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
    在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质押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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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