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该向法院申请暂缓强制执行? |
释义 | 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执行机构统一办理。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让当事人了解到情况。 一、行政机关暂缓强制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1)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2)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3)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4)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二、暂缓执行的特点 (一)暂缓执行只能发生在执行过程中; (二)须有法定的事由出现; (三)暂缓执行只是暂时的停止执行; (四)申请暂缓执行必须提供担保; (五)待法定事由消失后应立即恢复执行。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是指各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通用的程序。也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阶段、告诫阶段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阶段。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义务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也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首要环节。 (2)告诫。 告诫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因此,它可以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进行,也可以在执行决定作出后进行。前者是为了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同时还可以了解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后者除上述作用外,主要目的在于告知义务人如果再不履行将导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告诫也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其内容应包括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履行期限、要求履行义务的根据,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及告诫的日期等。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经告诫期满后,义务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其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按一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应包括以下步骤: ①执行的时间应选择合理。除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或者确有必要外,应尽量选在义务人比较容易接受的时间。 ②执行开始时,负责执行的人员应向义务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说明有关情况。 ③当义务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机关应邀请公民的亲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④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该作出执行记录。 ⑤需要有关单位、机关协助执行的,执行机关可以依法请求有关单位、机关予以协助。 ⑥在执行中,如果遇到义务人或者其他人的妨碍,执行机关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限度或使用非法手段。 ⑦属于代履行的,在执行后,执行机关应当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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