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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残疾证损坏怎么办理
释义
    本文介绍了残疾证遗失或损坏的办理方法和残疾证的用途。持残疾证的残疾人可以享受多种福利和补贴,包括低保、肢体、智力、精神、多重及60周岁以上的一级听力、语言、视力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以及托(安)养方面的补贴。此外,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
    法律分析
    一、残疾证遗失或损坏的办理方法
    1. 前往当地社区、村组开具一份遗失证明,证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地址、残疾证号码(或身份证号码)、遗失或损坏的原因。加盖村委章和所辖县区乡镇残联公章。还要准备2寸相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然后直接到所在的县市区级残联办证中心进行补打印。
    二、残疾证有什么用
    享受补助
    1、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可享受低保或持残疾人贫困证的一级肢体、视力、智力、精神、多重及60周岁以上的一级听力、语言的重度残疾人,可享受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
    2、残疾人托(安)养方面,一级重度残疾人(不含听力、语言、视力残疾)或18至60周岁二级重度残疾人(不含听力、语言、视力残疾),集中托养:低保户、贫困户的对象补助每年补助现金按各地政策规定金额发放。
    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拓展延伸
    残疾证是一种特殊证件,对于持有者来说,它能够享受低保、税收优惠、社会福利等政策。这些政策对于残疾人群体来说非常重要,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减轻生活压力。
    同时,残疾证的使用也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和谐。通过识别和记录残疾人群体的存在,社会能够更好地关注他们的需求和权益,使残疾人群体得到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因此,残疾证的实用价值不容忽视。无论是从政策还是社会公正的角度来看,它都是一种非常有意义的证件。我们应该鼓励更多的人去申请和使用残疾证,以更好地享受社会资源和福利。
    结语
    残疾证遗失或损坏的办理方法已经详细说明,其中包括前往当地社区、村组开具一份遗失证明,证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地址、残疾证号码(或身份证号码)、遗失或损坏的原因,并加盖村委章和所辖县区乡镇残联公章,然后到所在的县市区级残联办证中心进行补打印,需要准备2寸相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残疾证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可以享受各种补助和税收优惠,如低保、肢体、视力、智力、精神、多重及60周岁以上的一级听力、语言的重度残疾人,可享受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残疾人托(安)养方面,一级重度残疾人或18至60周岁二级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低保户、贫困户的对象补助每年补助现金按各地政策规定金额发放;税收优惠,如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如果残疾证遗失或损坏,可以前往当地社区、村组开具一份遗失证明,证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地址、残疾证号码(或身份证号码)、遗失或损坏的原因,并加盖村委章和所辖县区乡镇残联公章,然后到所在的县市区级残联办证中心进行补打印,需要准备2寸相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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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4: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