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新房产权证办理需要满足的手续有哪些 |
释义 | 成都新房产权证办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购房者需审查开发商资格手续和五证是否完备;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需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所需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通知后,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前往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需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 法律分析 成都新房产权证办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购房者需要审查开发商的资格手续是否齐全,这包括五证是否完备。 2.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3.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4.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5.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二、房屋产权证的补办手续 补办产权证由原产权证发放机关负责办理。具体补办手续为如下: ①由房屋产权人写一份申请书,定明产权证丢失原因、经过、丢失时间及地点等内容,产权人签字盖章,并由产权人所在单位盖章(如果产权人无单位,由产权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 ②产权人带着签字盖章后的申请书到各区县房地局的原产权证发放机关办理具体事宜。由原发证机关开介绍信,在规定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③声明见报后,产权人带着刊登声明的报纸、遗失人(产权人)书写的具结(内容包括:遗失证件找到后交回;因遗失证件而产生的后果自负)、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图章,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发证机关领取产权证。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而针对成都地区的新房产权证办理步骤,具体如下: 1. 开发商向购房人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 购房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支付房价款; 3. 开发商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4.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进行现场查看,收集相关资料; 5. 缴纳不动产登记相关的费用; 6.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向购房人发放《不动产登记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楼盘的产权证办理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流程大致相同。购房人在办理过程中,应该与开发商和不动产登记机构保持密切沟通,确保办理顺利。 结语 成都新房产权证办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购房者需要审查开发商的资格手续是否齐全,这包括五证是否完备。2.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3.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4.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5.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二、房屋产权证的补办手续:补办产权证由原产权证发放机关负责办理。具体补办手续为如下:①由房屋产权人写一份申请书,定明产权证丢失原因、经过、丢失时间及地点等内容,产权人签字盖章,并由产权人所在单位盖章(如果产权人无单位,由产权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②产权人带着签字盖章后的申请书到各区县房地局的原产权证发放机关办理具体事宜。由原发证机关开介绍信,在规定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③声明见报后,产权人带着刊登声明的报纸、遗失人(产权人)书写的具结(内容包括:遗失证件找到后交回;因遗失证件而产生的后果自负)、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图章,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发证机关领取产权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