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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更改刑事案件罪名?
释义
    刑事判决不能随意更改罪名,可上诉或提起申诉。检察院在批捕阶段可以更改罪名,具有侦查权和公诉权。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立案侦查、逮捕决定、公诉决定等,并对警方和法院活动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构成人民检察院系统。
    法律分析
    一、判刑后能更改罪名吗
    判刑后能不能随意更改罪名。
    法院判决书是司法裁定,是不能随意更改的。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不满,可以提起上诉或是提起申诉,如果确实判决有误,也只能由二审判决推翻一审判决,中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度。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检察院批捕时候可以更改罪名吗
    检察院批捕时候可以更改罪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
    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也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公诉权和侦查权,具体为:
    (1)依法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有权适用强制措施;
    (2)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的案件以外,一律由检查机关批准或决定;
    (3)对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补充侦查;
    (4)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6)对各种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构成。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书是司法裁定,不能随意更改罪名。对于不满意的判决,可以提起上诉或申诉,但只有二审判决可以推翻一审判决。而在检察院批捕阶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罪名。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唯一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职责,包括立案侦查、适用强制措施、决定逮捕等权力。因此,在司法程序中,法院和检察院分别担负着不同的职责和权力,以确保正义的实现和法律的公正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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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22:3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