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 应当遵守 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 驾驶机动车 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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