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裁定和决定怎么区分 |
释义 | 一、裁定和决定怎么区分 1、裁定和决定区分如下: (1)主体不同。决定,做出主张;某事物成为另一事物的先决条件;起主导作用;裁定。是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2)适用性不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裁定适用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二、行政裁定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裁定的种类有: 1、裁定不予受理; 2、裁定驳回起诉; 3、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4、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裁定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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