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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吊销后土地手续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释义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1990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也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以上就是法律关于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定条件,其立法本意之一就是不允许长期闲置、浪费土地,如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则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是多少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是多少,需要根据土地的用途进行确定。具体是:
    1、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是七十年;
    2、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是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是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是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是五十年。
    一、土地使用权终止的规定:
    1、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2、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3、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4、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有:
    1、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2、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总而言之,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是多少,需要根据土地的用途进行确定。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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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23:5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