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规定如下:1、只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应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或法人独资;4、章程由股东制定;5、不设股东会;6、应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审计;7、股东与公司财产独立证明不足时,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如下: 1、根据《公司法》第57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如果本节没有规定,则适用本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规定。 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根据《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根据《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或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4、根据《公司法》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根据《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37条第1款所列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6、根据《公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内容由 唐玉娟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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