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支付利息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买卖合同中对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其法定,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作为买卖合同利息的 一、买卖合同支付货款履行地是怎样的 买卖合同履行地确定有以下几个原则: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三)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四)合同双方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所以,根据以上原则,你们约定了货物交付地点,即你的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二、买卖合同交付方式包括哪些 买卖合同交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现实交付、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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