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权有什么特征 |
释义 | (一)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 (二)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三)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一、支配权的种类 (一)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对物进行支配而享有利益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 (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身份权与人格权的合称。有的学者认为,“人身权”不能表示“人格权”的意义和范围,而“身份权”一词中的“身份”有中世纪法律用语的气味,用来表示现代的民事权利很不确切,容易引起误会,应直接以“人格权”与“亲属权”表达。我们认为,这种意见颇有道理,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看,也鲜有以人身权指称人格权与亲属权者。人身权虽然具有绝对性,但是否具有可支配性不无疑问。因为对于人身权这样的原权利,权利主体是不能随意支配的,因侵犯人身权而产生的救济权,权利主体可以放弃但却不能转让或者抵销。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以对人的智力成果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者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者无体物,所以,既不属于财产权也不属于人格权。另外,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有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没有必要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 2.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具有排他性、可转移性。 3.知识产权在许多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识产权虽然属于私权,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许多限制: (1)对权利的取得规定了许多积极与消极条件; (2)对权利的存续期有特别规定; (3)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者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者强制实施许可制度。 二、知识产权本质的特征有哪些 知识产权本质的特征:(1)无形财产权。(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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