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采购市场是否能够实现供应商的限制 |
释义 |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具有公共资金来源、特定采购主体、非商业性、广泛采购对象、政策性和规范性等特点。政府采购应遵循国家政策要求,包括节约财政资金、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保护中小企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采购活动应按照法规规范进行,接受全社会监督。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八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政府采购特点 (1)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这些资金的最终来源为纳税人的税收和公共服务收费。在财政支出中具体表现为采购支出,即财政支出减去转移支出的余额。 (2)采购主体的特定性。政府采购的主体,也称采购实体,为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包括国有企业等。 (3)采购活动的非商业性。政府采购为非商业性采购,它不是以盈利为目标,也不是为卖而买,而是通过买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 (4)采购对象的广泛性。政府采购的对象包罗万象,既有标准产品也有非标准产品,既有有形产品也有无形产品,既有价值低的产品也有价值高的产品,既有军用产品也有民用产品。为了便于统计,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按性质将采购对象化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 (5)政策性。采购实体在采购时不能体现个人偏好,必须遵循国家政策的要求,包括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保护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等。 (6)规范性。政府采购不是简单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是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规,根据不同的采购规模、采购对象及采购时间要求等,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使每项采购活动都要规范运作,体现公开、竞争等原则,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结语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如拒不改正,将面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的处分。政府采购具有资金来源公共性、采购主体特定性、非商业性、采购对象广泛性、政策性和规范性等特点,旨在节约财政资金、优先本国产品、保护中小企业发展和环境等。政府采购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以确保公开、竞争和规范的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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