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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采购供应商中标后无理由不签合同的处理办法
释义
    处理办法: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可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而且,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中标后无理由不签合同的处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你了解了吗?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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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