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案件处理程序 |
释义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拓展延伸 盗窃罪案件处理程序相关吗? 盗窃罪是一种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采取了高压打击的态度。在处理盗窃罪案件时,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进行,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等程序。 首先,在立案阶段,公安机关应依法对盗窃案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确定案件性质,并依法立案侦查。接着,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对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并进行讯问和询问。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审判,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罪责,并依法作出判决。在刑罚执行阶段,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拘役所执行。 综上所述,盗窃罪案件处理程序是依法进行的,各环节都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刑罚,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或者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因此,以上情形都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九节辨认第二百六十二条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十节技术侦查第二百六十五条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九节辨认第二百六十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九节辨认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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