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入户盗窃的认定是怎样的,入户盗窃未遂如何界定?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关于“入户盗窃”的认定问题,并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入户抢劫”的解释。认定“入户盗窃”,需要注意“户”的范围和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在处理入户盗窃未遂时,应以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行为人入户窃得财物的,无论财物价值大小,都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反之,如果行为人入户未窃得任何财物,则应认定为盗窃未遂。 法律分析 关于“入户盗窃”的认定,我们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入户抢劫”的解释。“入户盗窃”应当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这里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2、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入户抢劫”的规定,认定“入户盗窃”时,也应当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二、入户盗窃未遂如何界定 入户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毫无疑问属于盗窃罪既遂。但是,对于入户盗窃,没有窃得财物或者窃得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是否就属于未遂呢?对这两种情形应当加以区分。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作为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说明“入户盗窃”并非要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因此,对于“入户盗窃”的既遂和未遂,应当依据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行为人入户窃得财物的,无论财物价值大小,只要使财物脱离了户主的实际控制,就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以“入户盗窃”定罪处罚。相反,如果行为人入户未窃得任何财物,由于未对户主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质性的侵犯,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拓展延伸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此过程中,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盗窃行为,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2. 盗窃公私财物,包括现金、财物、有价证劵等;3. 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数额较大的盗窃案件包括: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之间,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案件。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可能会被认定为同一犯罪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因此,在某些案件中,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可以被认定为同一犯罪构成要件。 结语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入户盗窃”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入户抢劫”的解释,我们可以得知“入户盗窃”应当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的行为。而认定“入户盗窃”,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二是行为人“入户”的目的。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入户盗窃并非要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因此对于“入户盗窃”的既遂和未遂,应当依据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行为人入户窃得财物的,无论财物价值大小,只要使财物脱离了户主的实际控制,就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以“入户盗窃”定罪处罚。相反,如果行为人入户未窃得任何财物,由于未对户主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质性的侵犯,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因此,我们需要注意以上两个问题,才能准确认定“入户盗窃”。 法律依据 刑法\t第二百六十四条\t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4-02)\t第十三条\t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05-09)\t第四条\t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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