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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绑架错人绑架罪未遂是一致的吗?
释义
    本文探讨了绑架罪未遂是否一致以及绑架罪的罪数形态和具体处理问题。绑架罪既遂与绑架罪未遂的区别在于是否实际控制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对于绑架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不应按数罪并罚,而应实行数罪并罚。而在绑架人质同时劫取财物的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
    法律分析
    关于绑架罪未遂是否一致,请注意以下几点:绑架绑错人属于犯罪既遂,而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在法律上是有所区别的。
    绑架罪既遂与绑架罪未遂的区别是,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
    二、绑架罪的罪数形态是什么?
    1、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呢?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
    2、绑架人质同时劫取财物。比如,行为人A绑架被害人B之后,同时又劫走B身上人民币3000元。某法院以绑架罪情节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此,本文持有疑义,理由如下:
    (1)从主观目的内容,行为人绑架被害人是出于勒索钱财为目的,在未抢劫被害人钱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单一性,见被害人钱物后,又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走现金3000元,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该将绑架行为和劫钱行为看作是在两种不同主观意识支配下的两个独立犯罪行为。
    (2)刑法关于绑架罪和抢劫罪并未规定两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含。
    3、绑架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绑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无疑,那么人质被害后,犯罪行为人劫走财钱是否应当作为绑架罪从重量刑情节考虑?抑或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本文认为,犯罪行为人杀人又劫财是出于两个犯意和两个行为,结果触犯两个罪名,应当以绑架罪和盗窃罪并罚。
    有时候犯罪行为人绑架或者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也不一定就是构成绑架罪,有时候是属于非法拘禁罪,这个要依据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犯罪行为的方法,或者是犯罪目的进行确定的,而对于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二者在处罚上,犯罪未遂是按照犯罪既遂的处罚标准稍微降低一些进行处罚的。
    拓展延伸
    绑架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分子导致被绑架的人重伤或死亡,将面临更加严重的法律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罪是指以非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要求其支付财物或者满足其他非法要求的行为。如果绑架过程中,犯罪分子故意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或者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将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239条之二规定,绑架罪致使被绑架的人重伤或者死亡,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对于绑架罪致使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我国法律将依法从重处罚,犯罪分子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制裁。
    结语
    本文就绑架罪未遂是否一致进行了阐述。绑架罪既遂与绑架罪未遂在法律上有所区别,应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若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则不构成既遂。对于绑架罪的罪数形态,本文认为在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而应将绑架行为和劫钱行为看作是在两种不同主观意识支配下的两个独立犯罪行为。而在绑架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的情况下,应当以绑架罪和盗窃罪并罚。最后,犯罪行为人绑架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也不一定就是构成绑架罪,要依据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犯罪行为的方法和犯罪目的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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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8: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