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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责任的主体
释义
    违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有相关责任能力的行为人,而有相关责任能力意为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这一特定权责范围之内为或不为某种法律行为的资格,在该权责范围内尽自己之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投资者公开进行投资判断的书面文件。本文将探讨的责任主体限定在上市公司的范围之内,主要是基于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有直接联系,是信息披露的首要义务人。
    作为法学基本范畴之义务与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基于法律对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而必须对其有关信息予以披露以满足权利人使用信息需求的人。上市公司拥有信息使用人关注的有关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信息,负有对其进行披露的义务,是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人。如我国《公司法》第156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一科技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而责任人作为由法律规定,由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必要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其范围与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相联系。作为披露义务人的上市公司不同于自然人,作为法律所拟制的权利义务主体,其法律行为是通过其机关来实现的。
    公司的机关是指依照法律和章程有权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行为的个人或集体。公司的机关与公司组织机构不同。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指公司内部的性质管理系统,它们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职权,而公司的机关则是公司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活动的法定代表机构。公司机关的职权,主要体现在对内行使管辖权,对外行使代表权,这些权力是由法律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如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除本法令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的一切义务活动和事务都应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和事务都应在董事会的指示下进行。一般认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董事会为业务执行机关,实际上,现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加之现代经营管理所要求的专业知识程度愈来愈高,因此,股东大会只能就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人事任免行使决定权。可以说,股东大会是公司名义上的最高决策机关,董事会则是常设决策机关和最高执行机关。就上市公司所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而言,由于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主要由董事会负责,而有关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也由董事会所掌握,因此,信息披露义务的实际履行人为公司的董事会,而因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责任人亦应为公司之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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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2:2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