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2年7月社保新政策 |
释义 | 一、调整范围 我市社会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社会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其他社会保险险种暂不在本次征收方式转变调整范围内。 二、缴费登记及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村(社区)等社会保险费缴费主体(以下简称缴费人)在税务部门完成缴费登记及核定后,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将通过税务部门获取信息完成参保登记,缴费人不再需要向人社部门或医保部门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三、申报缴纳方式 缴费人从现行的向人社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和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调整为每月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不再对缴费人(灵活就业人员除外)进行批量扣费。 四、申报缴纳渠道 2022年7月1日后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可通过各省电子税务局、“税务”微信公众号、“税务”APP、微信小程序、自助办税终端、办税服务厅和社保办事大厅等“网上、掌上、自助、实体”多元化缴费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2年6月30日前已签订社保费有效划缴税(费)款协议的缴费人,可继续通过该协议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一)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在2022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继续按照6月份标准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2022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按照省社保中心统一部署进行重新核定,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二)医疗、生育保险 1.2022年7月至2022年6月,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19125元/月为上限基数、以3825元/月为下限基数。 2.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以6375元/月作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上月缴费基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6375元/月作为趸缴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三)市内五区采暖费 2022年7月至2022年6月,市内五区企业采暖费缴费基数为8234元/月。 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标准 (四)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基数 2022年7月至省养老金计发基数公布前,暂按6月标准执行,待相关文件公布后,再按规定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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