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农村宅基地 审批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无住房家庭。 第二、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 分居 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子女)。 第三、因国家建设原 宅基地 被征收的。 第四、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须要搬迁的。 第五、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扩)建的。 第六、迁入农业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原籍没有宅基地。 第七、因外出打工、上学、被 劳动教养 、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 第八、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实本村组无住房的。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