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离婚中的特殊保护问题 |
释义 | 1、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原则上,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女方起诉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 2、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原则上,现役军人的配偶起诉离婚,未经军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判决离婚。但现役军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例外,即现役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一、哪种情况下男方不能主动提出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是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一条是对男方离婚自由的限制。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则不在此限。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4.夫妻感情未破裂。法院在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时,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二、男方不能起诉离婚的情况有什么 在下列情况下,男方不得提起离婚: 1、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使提出,法院也不予受理; 2、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得受理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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