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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体户的孩子怎么上学
释义
    本文介绍了集体户口的概念、户主、用途及注意事项。集体户口是居民户口的一种,户主是单位,用途包括解决户口相关证明、结婚生育等,但不能用于个人社保缴纳。集体户口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如催生代办户口行业、歧视农转非后办的集体户口等。
    法律分析
    有些单位利用集体户口政策,以虚假的方式吸引学生。实际上集体户口是没什么用途的。只是你的居住证明,不代表你拥有了哪个城市的市民户口。
    集体户口的户主就是这个单位。
    集体户口的户主是单位,是单位的所在地,居民户口是除了身份证之外最好的身份证明,集体户口不算;集体户口是在你还是单位的员工的基础上有效,一旦解除合同需要户口迁移;集体户口不可以个人自己交纳社保,居民户口可以个人交纳;人口普查时,集体户口不算普查范围内;孩子入学的时候如果家长是集体户口,那孩子不享受该地区的义务教育,不算学籍。
    3、如果以后不在公司工作了,离职的时候要先转出来才能离职成功。
    4、如员工需要户口的相关证明,或辞职,会给人力资源增加很多的手续。如结婚、生育、出具户籍证明、办理身份证换代等。
    5、集体户口制度,催生了代办户口的行业,行业内充满诈骗,受贿,权钱交易。尤其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
    6、因为可以解决户口,成为了很多可以解决户口的单位压低工资待遇,长期廉价使用劳动者手段。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工作人员介绍,北京市单位集体户口不是北京市的正式居民户口,公民如果需要从北京市单位集体户口转入北京市居民户口,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一、购买房子,有房产证明;二、居住单位分配的公房,单位有相关证明;三、转入本市直系亲属户口名下。
    集体户口
    集体户口,暂时还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单独立户手续的居民,其户籍关系挂靠在某一个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
    集体户口的户主是单位,是单位的所在地,居民户口是除了身份证之外最好的身份证明,集体户口不算,集体户口是在你还是单位的员工的基础上有效,一旦解除合同需要户口迁移,集体户口不可以个人自己交纳社保,居民户口可以个人交纳,孩子入学的时候如果家长是集体户口的,那孩子不享受该地区的义务教育,不算学籍。
    好处
    1.设立集体户,前提是已经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员工因公受伤、死亡,而公司不想承担或打算私了,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出现的劳动纠纷,员工可以以此为由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最主要的)
    2.如果员工落户公司集体户,公司不能因其他原因为员工户口迁移设卡。否则,属违法现象。
    弊端
    1.如员工需要户口的相关证明,或辞职,会给人力资源增加很多的手续。如结婚、生育、出具户籍证明、办理身份证换代等。
    2.集体户口制度,催生了代办户口的行业,行业内充满诈骗,受贿,权钱交易。尤其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
    3.农转非后办的集体户口,不能回原籍,落户需要买房。
    4.如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口,结婚、计生和小孩户口问题办理不了。
    5.婚后的集体户口不能迁移回原籍。
    6.集体户口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担保人。
    7.如果以后不在公司工作了,离职的时候不需要转出也能离职成功。
    拓展延伸
    集体户口与居民户口是两种不同的户口类型,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户口性质:集体户口属于农村户口,而居民户口属于城市户口。
    2. 审批手续:集体户口的审批手续相对较简单,而居民户口的审批手续相对较复杂。
    3. 居住条件:集体户口的居住条件较为严格,而居民户口的居住条件相对较宽松。
    4. 教育保障:集体户口的教育保障相对较弱,而居民户口的教育保障相对较强。
    5. 迁入条件:集体户口的迁入条件相对较严格,而居民户口的迁入条件相对较宽松。
    6. 退出条件:集体户口的退出条件相对较严格,而居民户口的退出条件相对较宽松。
    根据以上分析,集体户口与居民户口在户口性质、审批手续、居住条件、教育保障、迁入条件和退出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因此,当事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户口类型,以免影响其生活和工作。
    结语
    集体户口是虚假的吸引学生的手段,没有实际用途。集体户口的户主是单位,是单位的所在地。居民户口是除了身份证之外最好的身份证明。集体户口是在员工还是单位的员工的基础上有效,一旦解除合同需要户口迁移。集体户口不可以个人自己交纳社保,居民户口可以个人交纳。人口普查时,集体户口不算普查范围内。孩子入学的时候如果家长是集体户口,那孩子不享受该地区的义务教育,不算学籍。集体户口制度催生了代办户口的行业,行业内充满诈骗,受贿,权钱交易。如果想从集体户口转入北京市居民户口,可以通过购买房子、居住单位分配的公房或转入本市直系亲属户口名下来实现。
    法律依据
    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10-23)\t第三十六条\t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12-29)\t第七十一条\t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10-23)\t第二十五条\t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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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