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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狱保外就医办理流程是什么
释义
    监狱保外就医的流程是: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呈报保外就医之前、监狱应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监狱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决定后应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向监狱交纳保证金后方可办理出监手续。
    一、保外就医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保外就医适用的条件如下:
    1、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亲属又有抚养条件的可以准许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3)身体多病或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适用保外就医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4)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5)对累犯、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和因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老残犯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6)罪犯所患疾病或伤残必须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2、虽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一律不准保外就医:
    (1)罪恶民愤很大,受害人及其家属不谅解,群众不同意的;
    (2)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一贯较差的;
    (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一、不适合保外就医的情形如下: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2、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
    3、罪行严惩、民愤很大的。
    二、保外就医的流程如下:
    1、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病情诊断;
    2、监狱、看守所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核实调查居住地的影响,并向检察院通报有关情况;
    3、罪犯需要申请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保证人应当向监狱、看守所提交保证书;
    4、监狱、看守所进行审议公示或者公告,无异议的则报批;
    5、准予监外执行的,向罪犯发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时为罪犯办理出监、出所相关手续。
    总之,保外就医适用的条件包括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以及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不允许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当事人,需要报狱政科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准予监外执行的,向罪犯发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时为罪犯办理出监、出所相关手续。
    二、监外执行具体的执行程序怎么走?
    监外执行的具体执行程序如下:
    1、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2、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4、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6、对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以将罪犯及其档案材料转给其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由该机关指定一个就近的监狱负责管理。
    三、监外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1、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4、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执行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6、对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以将罪犯及其档案材料转给其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由该机关指定一个就近的监狱负责管理。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时,收监执行;刑期届满的,办理释放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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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2:5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