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意思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主要有定金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定金合同保证主合同履行,给付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约应双倍返还。保管合同是双方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交付方为寄存人,保管方为保管人。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除意思一致外还需标的物交付,否则仅成立不生效。 法律分析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后才能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定金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货币的从合同,作为一种担保合同。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保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寄托人。 (三)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否则合同仅成立并未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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