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2019-2020年平顶山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 自2019年5月1日起,平顶山市将以上年度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河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575元。 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18年度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即2745元)的,按2745元/月确认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2018年度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即13725元)的,按13725元/月确认基数。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第三条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