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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诉讼时效
释义
    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有权暂扣肇事车辆进行检验,但是不能滥用这种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一、交通事故如何索赔
    1、擅自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索赔对象,未经同意擅自驾驶车辆致人损害的,应以擅自驾驶者为索赔对象。但车辆所有人和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2、无偿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基于经营目的的实施的无偿搭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除外。
    3、出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2)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仍出借的;
    (3)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
    (4)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5)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6)有其他过错的。
    由此可见,如果肇事者没有能力支付赔偿金,受害者还是有办法进行索赔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债权凭证,今后十年之内的可被执行财产都可支付给受害者。
    二、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流程是什么
    交通事故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题目,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修、分析、判定的一种调查流动。交通事故常见的鉴定有: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车辆类鉴定、道路鉴定、事故成因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等。
    1、凡需要鉴定事故车辆及其他检材,由办案人在案发72小时内,按规定项目认真填写委托书,并由办案人亲自送到鉴定大厅技术科登记,对需要做车辆、物品及人员的司法鉴定的事故,必须由办案人及双方当事人三方同时到场,并签字方可生效,缺一不予受理检验。
    2、对拒绝到场的当一人或一方拒绝签字的,办案民警写出情况说明,报大队领导、主管事故科长签字。如车辆只做痕检、安检,到事故鉴定中心直接交费,找当日值日班工程师检车。如车辆还需做车损作价,须在接到委托书后72小时内出具鉴定结论和报告后,当事人到事故鉴定中心交费,办案民警到鉴定大厅技术科民警领取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哈市物价格认证中心提供),对肇事逃逸案件,要进行鉴定的,大队领导审批后费用后期处理。
    3、领取鉴定报告书必须由办案人亲自到技术科领取,不许拟派、委托他人。遇有节假日,鉴定时限顺延。对面需复检的事故,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填写委托书,办案民警签字,报请事故处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对已已往变原始状态的检材(如车已解体),不重新鉴定。
    4、上午受理车辆委托、上线检测,下午驻站民警和工程师到各大队停车场检验车辆,请预约好检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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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7:0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