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办学许可证每年都要年检,持有人一年不接受年检的,当年暂停招生,限期整改;两年以上(含二年)不接受年检的,视为自动终止办学,原办学许可证注销,不再换发新办学许可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