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用电地址产权权属证明资料包括: 1、《房地产权证》; 2、《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集体土地使用证》; 5、宅基地证; 6、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7、含有明确房屋产权判词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其中一种); 8、.房管部门的租簿(《租用房屋凭证》)或房产交易办证回执; 9、银行《按揭合同》; 10、由镇街及以上政府部门确认具有物业权属证明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书或可供电证明文件。 如您的用电场所属于农村集体用地,可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由镇街及以上政府部门确认具有物业权属证明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书或可供电证明文件等其中一项资料作为用电地址产权权属证明资料。 不同的城市,可能存在资料差异,具体详情以实际办理为准。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