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只能选择一项。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范围: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 扣除主体: 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分别扣除。 综上所述,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都属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都与住房息息相关。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