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
释义 |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特征具体如下: 1、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显然,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 3、权属的稳定性。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 4、权能的分离性。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在土地所有权高度稳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形态并且能够交易; 5、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就是说一块土地只能有一个所有者,不能同时有多个所有者。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 6、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土地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转入何人或何单位控制,所有权人都可以向他主张权利。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是: 1、主体是国家,标的物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特定性; 2、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 3、土地使用权出让具有有偿性和有期限性; 4、土地使用者行使权利具有有限性。 综上所述,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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