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属于。留抵税额,本身在会计核算上就是计入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其实质就相当于政府欠企业的钱,原本是可以用于后期抵扣应交的增值税,属于企业的资产(负债科目借方余额)。现在政府出台政策,可以让企业把后期才能抵扣的税额先申请退还,实质上就等于企业把在外的“应收款项”给提早收回了,与企业的“应收账款”提前收回钱一样。政府补助,最大的特点是无偿性。而留抵退税减少的是企业的可以抵扣税额,后期产生了销项税额后,因为可抵扣税额的减少,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就会增加。留抵退税,对企业的好处是企业提前获得了流动资金,可以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周转。因此,对于增值税留抵退税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政府补助收入。 在会计处理上,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规定,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可以实际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七十九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