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仓储 保管合同 印花税哪方缴纳 仓库保管合同的印花税是需要 企业单位个体户或个人缴纳 的。 印花税是一种对有经济活动和彼此之间有经济交往的企业单位个体户或个人具有法律效力行为所需要缴纳的一种税费。因为这种税费会在企业单位个体户或个人缴纳以后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已经缴纳税费的标志,所以被称为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人范围非常广阔,包括了中国境内有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经济单位、社会单位等其他单位,还包括了这体工商户和个人。 二、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十类合同 我国目前有十类合同都需要依法缴纳印花税税费: 第一大类是购销类的合同; 第二大类是加工承揽类型的合同; 第三大类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型的合同; 第四大类是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类型的合同;第五大类是财产租赁类型的合同; 第六大类是货物运输类型的合同; 第七大类是仓储保管类型合同; 第八大类是借款类型的合同; 第九大类是财产保险类型的合同; 第十大类是技术类型的合同。 三、 仓储合同 有什么特点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 合同生效时间 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 ; 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特殊特征: 1 、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 、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