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
释义 | 法律分析: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履行的义务如下: 1、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2、人民法院禁止进入的场所需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3、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4、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5、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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