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不同,共同借款人有债务义务但没有权利,银行可向其追偿;如其也无偿还能力,可追究担保人的义务。共同借款人不一定是担保人。共同借款人在债权债务上承担相同义务,一般还款人只是次级偿还来源,没有权利但是是主要借款人之一。当第一借款人无法偿还银行债务时,银行可以直接向次级还款人追债。如果次级还款人也无法偿还,经过诉讼司法后,可以追究贷款担保人的偿还义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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