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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破产员工可领失业保险吗
释义
    可以。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一、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没有等待期,但是有最长给付期。《失业保险条例》中关于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实务中,各地可能根据失业者缴费时间的长短,在同一档次内适当拉开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次数限制:
    申领失业保险金没有次数限制。《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只规定了有关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而没有规定限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与失业人员就业期间履行缴费义务相对等。履行缴费满1年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只要符合《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而不管劳动者领取的次数多少。
    5、失业保险金领取需要的证明材料: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携带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一寸证件照两张);
    (2)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6、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终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7、再次就业又失业的,领取保险金的期限如何确定?
    《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对其中“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的理解应注意:失业人员再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年限应该根据两次失业时间的缴费年限单独计算,但却不能独立享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又失业的应将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剩余期限与再失业后应该享受的期限合并计算。
    8、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相关规定: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
    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二)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到受理本人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应向社会保险公司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失业就业登录证》和相应的求职证明,同时,按要求如实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并按月发放。
    无工作单位参保,劳动者可以找当地的参保代理机构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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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2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