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处理国家秘密载体? |
释义 | 收发国家秘密载体需要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以确保其安全。秘密载体通常包括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的秘密文件、文稿、文书、档案、电报、信函、图纸及其他图文资料、磁(光)盘和磁带等。 法律分析 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所谓秘密载体是记录军事秘密的载体。通常是记载军事秘密信息的纸张、磁性载体及光盘等各类载体介质。 秘密载体主要通过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的秘密文件、文稿、文书、档案、电报、信函、图纸及其他图文资料、磁(光)盘和磁带等。 拓展延伸 秘密载体的处理规定是什么? 秘密载体的处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有所规定。根据该法第十八条,禁止非法确定、拍摄、录音、录像、复录、汇编国家秘密载体。同时,禁止在公开范围内传播、发布、出版、拍摄、复制、摘抄、汇编、打印、销毁国家秘密载体。根据该法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在发现国家秘密载体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禁止、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因此,对于秘密载体的处理,必须遵守以上法律规定,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结语 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必须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以确保军事秘密的安全。秘密载体包括各种载体介质,如纸张、磁性载体、光盘、电报、信函、图纸等,其中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是主要表现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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