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抢注现象分析 |
释义 | 商标抢注行为存在两种情形:对国内他人使用但未提交注册的商标抢注,以获取利益;对国外他人在国内未注册的商标抢注,同样以获取利益。《商标法》排斥此类行为,可通过提供先使用证据和商标影响力来撤回被抢注商标。对于国外企业,若已申请优先权,抢注将无效。此行为不属于刑事案件,后果在于是否获利或浪费注册成本。根据《商标法》第33条和第35条,异议可在公告期内提出,商标局将听取双方陈述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商标法》,抢注商标的情形一般有两种: 1、对于别人已经在使用的还未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预测别人的经营有潜力以及别人的商标将会有价值,所以抢先一步提交注册申请,等待别人的品牌价值上升,然后通过将该注册商标出售给别人或者以注册商标为入股条件得到别人的股权的方式,得到利益; 2、对于国外的正在使用的注册或者未注册的商标,预测别人的经营有潜力以及别人的商标将会有价值,只要别人还没在国内申请注册,就抢先一步提交注册申请,然后通过将该注册商标出售给别人或者以注册商标为入股条件得到别人的股权的方式,得到利益。对于抢注商标的行为,有人从中获得了丰厚的利益,也有人吃鸡不成蚀把米。因为商标法在原则上是排斥这种行为的,为了保护市场良好秩序,对于第一种情形的,只要别人能够提供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并且能够证明该商标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是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回被抢注的商标的;对于第二种情形,除了与前面所说的那种理由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外,还可以通过优先权等来维护自己权益。也就是说,国外的某些企业虽然暂时还没在国内申请注册,但是他们在自己国家申请注册商标时可能已经申请了优先权,这种情况下,即使国内有人抢注,最终也是注册不下来的,反而浪费了自己的事情费用。这个事情不会有什么严重的后果,因为不属于刑事案件范畴。唯一的后果就是是否能够得到不劳而获的利益,或者是浪费了注册成本。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结语 商标法对于抢注商标的行为有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市场秩序和维护权益。根据法律的客观性,对于已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将听取双方陈述后,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双方。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可经批准延长。因此,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遵守商标法规定,是保护商标注册利益的关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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