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现状: 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我国历来实行的是“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两种基本保护模式。主动认定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每年从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商标之中,从七个方面进行认定: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或地区的销售量及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先使用及其连续使用的时间; (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或地区的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主动认定驰名商标可以为驰名商标所有人提供事先的法律保护,使权利人一旦察觉、发现有侵犯其权利的现象,就可以立即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动认定是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处理纠纷时,对个案中的商标进行是否驰名的认定。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